【以案释法】明知是假烟仍协助运输?犯法!
近日,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夏某某、黄某、陈某、宾某某依法批准逮捕,涉案金额高达221.6万元。
陈某、宾某某均为司机,而夏某某、黄某只是提供运输的车辆,四人既未生产,也未销售假冒产品,为什么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呢?
案件回顾
2022年5月20日,犯罪嫌疑人陈某、宾某某为赚取高额运输费,受夏某某、黄某安排将假冒卷烟从福建云霄县运往湖南娄底,后受接货人指示改运至湖南韶山。2022年5月21日,两人被韶山市烟草专卖局、韶山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当场查获,在车内查获假冒中华牌香烟2216条,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、宾某某两人。经鉴定:被查获的2216条假冒卷烟价格合计为221.6万元。
犯罪嫌疑人夏某某、黄某、宾某某、陈某四人在明知运输假冒卷烟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,受利益的驱使,帮助他人运输假冒卷烟,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经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,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对夏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。
广大市民尤其是司机朋友,应当拒绝运输来历不明的货物,拒绝运送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,拒绝运输需要采取规避执法部门检查措施的货物,因为这些货物极有可能是违禁品,司机很容易因运输违禁品而成为共犯。收益越高,风险也越大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切莫贪图小利,走上违法犯罪道路。
法律小贴士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(第三款):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、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,销售金额较大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: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,而为其提供贷款、资金、账号、发票、证明、许可证件,或者提供生产、经营场所、设备、运输、仓储、保管、邮寄、代理进出等便利条件,或者提供生产技术、卷烟配方的,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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